编者按: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依然相当突出,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十分不满。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健全的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稳健运行和成熟的重要标志。诚信缺失、不讲信用,不仅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破坏市场和社会秩序,而且损害社会公正,损害群众利益,妨碍民族和社会文明进步。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完善制度、加强教育,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作假失信者受到惩戒,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良好的道德保障。
信用缺失致使“赖账经济”恶循环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进程,社会信用状况一直堪忧。
据了解,2003年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信用评估部和北京国商国际资信评估公司联合对全国的近10万家涉外经贸企业进行的“外经贸企业信用信息跟踪调查”的调查结果表明:我国企业信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拖欠货款、贷款、税款”(76.2%)、“违约”(63.2%)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42.4%)。
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俗称“三角债”),甚至形成涉及面更广、危害更大的债务链,使资金周转速度减慢,难以维系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拖欠银行贷款,逃废银行债务,并且银行信用证垫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情况大量发生。
信用秩序混乱,不仅直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会形成恶性循环,经济领域充斥着“守信吃亏,失信有利”的错误观念,致使失信成为市场普遍现象,形成所谓的“赖账经济”。
为了减少信用缺失对市场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戕害,2008年,国务院将人民银行职能由“管理信贷征信业”扩大到“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成为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并代拟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制定了《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规划》上报国务院办公厅。
当征信体系遭遇部门利益
据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相关人士介绍,截至2009年底,征信系统在全国部分地区共采集了包括企业养老保险缴存、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欠税、企业电信缴费及欠费、企业法院判决和执行、企业行政处罚、企业许可认证、上市公司监管等信息以及个人车辆抵押登记、个人低保、个人法院判决和执行、个人税务、个人公积金等有关的信息,合计共16个部门17类非银行信息。
截至2009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共收录1576万户企业和6.6亿自然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分别为742万户企业和1.8亿人,日均查询量分别为16万次和83万次,接入征信系统的中外资金融机构达700多家。其中,上海共入库16万企业和1880万人,日均查询量分别约占全国的1/10和1/5。
半月谈记者了解到,目前信用体系建设的突出瓶颈和困难是:在征信法律法规不健全、部门信息分割等现状下,信用档案信息采集和更新难。以江苏中小企业征信系统为例,目前,该系统征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信贷、纳税、公共事业收费、奖惩等信息。这些信息分散于工商、税务、环保、社保、电信、质检等10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间都已经形成了独立的管理和保密制度,所提供数据受行业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管制,标准也不一样。因此,企业信用信息和数据既不流动也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被闲置和浪费。如: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信息、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法院的起诉记录等都相互封闭,约定俗成规定,信息不得向系统外部门提供。
“我们没有义务将原本不公开的信息无条件、定期提供给人行。”半月谈记者采访时,有不少地市的行政部门责任人对记者说。
各单位对提供信息心存疑虑,主要是担心影响自身业务发展。以移动公司为例,由于移动业务竞争非常激烈,担心当前信用良好的客户,因有不良历史信用信息被个人征信系统披露后,客户退网,被其他移动业务运营商挖走客户。这样,移动很可能只提供客户现有信息给个人征信系统,而不会将客户的历史信息提供给个人征信系统,或者将客户信息进行一定的技术处理后再提供给个人征信系统。
目前,由于缺乏全面有效的征信体系,银行自身也存在重复建设、各自为政的痼疾。上海银行副行长王世豪说,家家都开发一套自己的信息、财务系统,家家发行自己的信用卡,造成很大资源浪费,也制约行业发展壮大。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业务协调部主任陈锐对记者表示,为了争做大型客户业务,银行之间相互封锁信息,降低授信条件。尤其在没有充分取得必要的客户经营信息的情况下,蜂拥而上甚至盲目为客户提供授信。而一旦客户经营出现问题,一些中小型银行又往往在缺乏正确判断的情况下盲目抽逃信贷资金,对一些存在盘活资产、化解风险可能性的客户和其他授信银行造成极大被动。事实上,目前存量资产中相当一大部分贷款是在金融机构各自为战、过度竞争、信息严重缺失的格局下形成的。
陈锐说,由于银行的规模和谈判力的限制,银行之间的信息获取很不对称,当一些企业已经出现一些经营困难的时候,掌握信息量较多的银行就会率先退出,而一些较小的银行由于掌握信息较少,还会加大对该企业的放贷规模,从而对其信贷质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部门利益造成信息壁垒已经成为横亘在征信体系推行过程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这并不是不可以逾越的障碍。半月谈记者在江苏调研时了解到,江苏的做法可以归结为四个字——“自下而上”。不是自上而下推动,而是从地市一级的试点城市为突破口,与当地政府展开合作,通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体系,赢得各职能部门对征信工作的理解、认可和支持,以形成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支持、人行推动、多方参与、合力推进”和谐共赢的工作格局。
去年以来,人行南通和常州市中心支行已分别与辖区的税务、电信、工商环保等11个和8个部门达成了信息采集共享协议。2009年11月28日,人行南京分行与南通市政府签订《南通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共建共享协议书》。2010年7月28日,人行南京分行与常州市政府签订《共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合作备忘录》。两地市政府承诺将进一步推进市级有关部门与人民银行合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长效机制。
同样是首批试点城市的无锡,则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突破口实施推进。无锡市政府于2010年7月29日发文(锡政办法【2010】223号文),联合人民银行无锡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法院、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质监局、市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和市公积金中心等15个部门成立了“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无锡市副市长任组长,无锡中心支行行长以及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
人行无锡中心支行行长何敏向半月谈记者介绍,为了破解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银企“双输”困局,人民银行自2006年起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截至2009年底,全国累计完全未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信息199.2万户,系统提供查询409.6万次,累计9.2万户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贷款余额15704多亿元,累计获得贷款总额26374多亿元。
“目前,无锡市企业征信系统已经实现了对当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100%覆盖。”无锡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副科长王婉芬称,“解决了管理体制导致的信息分散和交流不畅。”
征信体系建设须上升到国家层面,打综合牌
“常州、南通、无锡的征信体系试点的成功只能算是个案,甚至江苏的情况也只是个案。”人行南京分行征信管理处倪海鹭说,“除了‘自下而上’获得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理解与认可,征信体系建设更需要‘自上而下’得到国家层面的认可,在具体可行的法律框架中进行。”
倪海鹭告诉记者,我国至今尚无一部有关信用信息征集、使用、披露、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这就造成了人民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诸多工作,如征集信息、制定评级标准、实施市场监管等都无法无据,在信息采集、加工、处理、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
同时,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工作机制亦尚未形成。半月谈记者在调研时发现,人民银行虽然已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机构,或者设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但国家层面未能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沟通制度,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各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不够到位,与人民银行对接工作不够顺畅,导致人民银行难以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凝聚建设合力,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在地市一级已经打通了各部门间的‘信息二脉’,很可能因为其省级主管部门职能调整或是领导变更而出现新的变化,受条线管理的制约打断原本信息供应而重新接受调整。”倪海鹭表示,非银行信息的征集在市一级会相对比较容易,但在省一级甚至全国就变得很难。
另外,信息安全也是征信体系建设中必须要考虑的因素。“由于征信体系中披露的企业信息包括水电气的使用缴费情况、企业的主营业务、销售额以及利润总额等不少信息一定程度上涉及了企业的商业机密,存在引发法律纠纷的可能性。若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与限制以及相关的信息安全保障,一旦被不法之徒用于其他用途,造成企业重要信息泄露,对企业造成影响将是毁灭性的。”倪海鹭说。
“因此,只有通过‘自下而上’创新实践与‘自上而下’法制保障这两方面的‘双驱力’,才能真正建立起征信体系建设长效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孙工声说。
半月谈记者调研中,多位专业人士建议: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确立信息征集、使用、披露、保护和监管的主要原则。《条例》应明确人民银行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牵头组织职能,同时明确工信、财政、工商、税务、质检、社保等各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明确职责分工。
二是启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建议各地人民银行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探索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及其治理机制。
三是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尽快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出台与信用挂钩的金融、财税、社会服务支持措施。整合各部委有关中小企业的担保奖励、财政贴息、专项资金扶持、企业评优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逐步构建起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
四是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突破部门和行业壁垒,实现联合征集,促进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银行、企业间顺畅交换和使用。(半月谈记者 潘晔 蔡玉高 罗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