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市民郭素芳拿到了3份借款借据,她表示均非合同签订当日的原件,签名也是假冒的。 本报记者 王媛 摄
本报记者 张璐
与深圳发展银行签罢购房贷款合同,省城市民郭素芳却发现,拿到手的银行购房贷款合同和银行个人借款借据上,签名、手印均系他人伪造。而在与银行两三周的交涉期间,银行方面竟又拿出两份借据,而且也是伪造的。
贷款合同和借据被调包签名手印均为假冒
2010年12月22日,郭素芳与济南南部一大型楼盘签订购房合同,买下一套96平方米的房子,贷款43万元,贷款银行为深圳发展银行。
2011年2月中旬的一天,郭女士到历山路大润发附近的银行营业大厅取回了贷款合同和借据,这意味着郭女士的贷款已经通过审批,贷款已经发放并开始计息。
但在现场,郭女士却发现,贷款合同上的签名并非是她本人的。“和我自己的字体不太一致”,郭女士当时感到很纳闷。“因为当时给我合同的工作人员不是办理贷款的那名工作人员”,郭女士说,她在现场并未提出异议。
回到家中,郭女士又仔细对了一下银行出具的单据,更让她吃惊的是,盖有银行印章的个人借款借据是伪造的,“签名明显不是我的!”
为了弄清原委,郭女士与为其办理贷款的那名王姓工作人员取得联系。郭女士回忆,听到对伪造个人借款借据的质疑后,那名王姓工作人员“没有否认”,稍后给出的解释是“原始的贷款合同和借据丢了”,郭女士手里拿到的,“是后来补办的”。
对于这种解释,郭女士的判断是“撒谎”。郭女士称,在签合同当天,她亲眼看到包括贷款合同、借据、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所有材料被放进一个写有她名字的档案袋里,“如果要丢,全部的材料都应该丢了”,而现在是“其他材料都没有丢,唯独合同和借据丢了”。
而补办的说法同样不能让郭女士认可。郭女士说即便材料遗失,银行应该通知本人到现场重新补办,而非银行擅自做主,伪造客户签名手印。
到银行追查又发现两份“原始”借据
郭女士说,过后不久,王姓工作人员找到郭女士,给了一份完整的三联的借款借据(三联的借据为会计记账凭证、债务人保管、债权人保管),声称这就是遗失的那份“原始”借据。
有了上一次的经历,郭女士在核对这份“原始”借据时格外认真。仔细对比后,郭女士发现,借据签名一栏,第一联和第二、三联有明显差异。而如果这份借据真是郭女士当时签下的原始借据,三联的签名应该一致(郭女士签名时只在第一联上签名,第二联和第三联的签名是通过复印纸印在借据上的)。“郭字最明显”,拿着借据,郭女士提示,“第一联的郭字,偏旁‘阝’的那一竖没有穿过借据的底框,第二、三联的竖穿过底框很长一段,非常明显”。
这又是一份明显造假的借据,气愤的郭女士辗转找到深发展一位张姓负责人。郭女士说,张姓负责人当时也认可郭女士的判断,当场电话召王姓工作人员到现场对质。过后不久,王姓工作人员又拿出一份新空白借据给郭女士,称这才是那份借据“原件”,但“阝”偏旁那一竖还是有明显差异,“第三份借据同样还是假的。”郭女士说。
在银行给郭女士的三份借据中,同一贷款的扣款账户却有两个,其中一份借据上扣款账户尾号是02,而另一份扣款账户的尾号是01。这种细小差别更印证了郭女士的判断,三份借据都是后来伪造的。
银行承认严重违规原始合同仍不知去向
以郭女士亲属身份,9日下午记者陪同郭女士来到历山路深圳发展银行,在与那位张姓负责人交涉过程中,记者提出了两点质疑:第一,一份贷款为何出现三份银行借据?第二,郭女士的贷款原件究竟去了哪里?张姓负责人承认,郭女士的贷款合同和借据,的确存在银行工作人员代客户签名的问题,具体办理这一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给他的解释是,贷款合同和借据原件当时没有找到,而郭女士多次电话催促,着急贷款,因此工作人员采取变通方法,代替客户签名。
张姓负责人表示,从银行规程来看,经办工作人员的确存在严重违规,他们也将对相关人员严厉处罚。张姓负责人承诺,事件不会对郭女士造成任何伤害,他和银行工作人员对此可以书面保证,并让郭女士提出问题解决方案。
该负责人的解释依然不能让郭女士释怀。在营业大厅门外,郭女士再三强调,她手里拿到的三份借款借据全是伪造的,而张姓负责人称,的确有代签的借据,但也有原件。此外,让郭女士耿耿于怀的是,“这么大的银行,用假冒的签名就可以贷出款来,对普通贷款人来说,银行还有什么信任可言!我的要求很简单,银行必须把我签的原件还给我!”
当事人质疑
我的原始合同哪去了
在与银行的继续交涉中,银行的张姓负责人提出了郭女士不能接受的两个解决方案。郭女士说,两个方案分别是取消银行与郭女士的借贷关系,让郭女士还钱,或是郭女士要重新签一份合同和借据。
对于这两种解决方案,郭女士都不能接受。第一个方案是因为她手里没那么多钱,“有钱买房谁还贷款”;而第二个方案,郭女士最关心的原始合同和借据的去向,依旧不能落实。
郭女士称,自2月中旬以来,她多次找深发展银行交涉,直至找到银行一位副行长,但问题至今没有解决。按照合同约定,郭女士很快就要按期还贷了。
假签名为何也能贷出款来
为什么要追究贷款合同、借据原件去向,郭女士认为首先这是她的权利,那是“贷款、还款最合法的依据”;其次,也是郭女士最为担忧的,当初她签名的借据是一份空白借据,“借款数额是后来填上的,我的借款究竟是不是43万元,有没有被人恶意盗用”。“这么大的银行竟然可以用假冒的签名贷出款来,造了这么多假借据,到底想干什么,真不知道银行的管理混乱到了什么程度!”
本报记者 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