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四川省成都市一位消费者反映的情况,有关人士表示,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无效
“整形美容医院要求我负责撤销网络上所有关于这一纠纷的报道和转载的信息,否则就不退还我相关费用。”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一位消费者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投诉称,她在某整形美容医院做双眼皮手术不成功,索赔时对方提出的上述要求,让她陷入困境。
消费者反映美容不成功维权遇难题
1月15日,消费者申女士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投诉称,去年11月3日,她在成都市某整形美容医院做了双眼皮和开眼角等手术。手术后大约20天,申女士开始觉得眼睛不对劲,看不出来是双眼皮,有一只眼睛像是“三眼皮”,而且眼睑一直是肿的。该整形医院对此解释称是眼睛粘连,主要是申女士没注意保养所致。随后,该整形医院给申女士重做了一次手术。
“我想第二次手术应该没问题了,结果一个月后还是那样,没有双眼皮的感觉,而且疤痕明显,很难看。”申女士说,她再次找到该整形医院,对方人员态度冷漠,称出现这个结果主要是由于她的眼睑下垂,眼皮过薄。申女士认为,两次手术给她的工作、生活、精神造成不小的影响和损失,遂要求该整形医院退还两次手术的费用,并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两万元。
由于与该整形医院协商未果,申女士向成都市一家媒体反映了情况。该媒体记者调查后,刊发了相关报道。同时,申女士的一位朋友为她鸣不平,在一些网络论坛上发了求助的帖子,并批评该整形医院不负责任的解释和冷漠的态度。
此后,该整形医院再次与申女士协商,双方达成了协议,其中包括要求申女士负责撤销网络上所有关于该纠纷的报道和转载的信息,否则该整形医院不退还相关费用。由于无法做到这一条,申女士陷入困境。
记者调查协议书约定退费须先删帖
针对申女士反映的问题,1月24日,该整形美容医院给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发来书面回复称:“手术尚在恢复期,因客户求美心切,自觉双眼皮成形效果不满意,经双方反复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约定:1.整形美容医院一次性退还申女士所有手术费4500元,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一次性补偿其误工费、往返交通费、精神安慰费等2500元。2.申女士本人的双眼皮成形修复术自即日起半年内由本院所指定的医生修复,其修复手术费用由本院承担。3.申女士方负责撤销已发布的所有负面消息。”由于申女士没有如约兑现协议书中提出的“撤销已发布的所有负面消息”的要求,故该整形美容医院表示不能退还相关费用。
同时,申女士也给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发来了有双方签字的医患协议书。记者看到,该协议书上称:“申女士负责撤销其在网上发布的所有有关本院负面影响的报道及转载的信息,如彻底撤销后本院方可一次性退其所有费用共计7000元,以凭条为准。如在协议签订后7日后仍不能彻底撤销,本院保留按留存一条负面信息1000元的标准赔偿本机构名誉、品牌损失的权利。”
对此,申女士表示,在该整形医院准备的医患协议书上签字实属无奈。事后她才知道,自己没有删除网上所有关于该纠纷的报道及转载的信息的能力。因为当她给上述成都市某媒体打电话,请求删除该媒体电子版上的相关报道时,遭到了拒绝。“我朋友发的帖子都删了,但还有不少转载,我删不了。”申女士说。
专家观点整形医院的行为涉嫌侵权
2月11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副秘书长刘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具有监督权和投诉获赔的权利。当发生消费纠纷后,消费者向包括网络在内的合法媒体反映情况,请求舆论监督,寻求问题的解决,只要其反映的情况属实,都是正当合理的。同时,消费者也有权向消协投诉和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经营者无权以任何形式剥夺消费者的权利。上诉纠纷中,该整形医院的行为涉嫌侵权。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新认为,按照《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消费争议,可以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申女士与该整形美容医院签订的医患协议书无效。
2月12日,经记者介入调解,申女士拿到了该整形医院退还的所有费用共计7000元。目前,申女士正在与该整形医院协商修复手术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