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薇)外交工作人员高先生回国时将其私人物品托运回国内,结果部分丢失。他起诉航空公司和代为收货的货运代理公司索赔35700元。近日,顺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高先生诉称,2009年12月30日,他将自己外派到印度新德里工作期间购买的木制家具等委托航空公司运输至北京。航空公司委托其在新德里当地的物流公司上门提取了货物。当时,所托运货物共打包成6个纸箱。
高先生称,2010年1月15日,货运代理公司将货物送到他在中国的住处时,货物部分丢失。高先生起诉要求航空公司和货运代理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1万元,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700元。
开庭时,两被告均不同意赔偿。航空公司辩称,高先生委托的印度当地的代理公司办理全部托运事宜,航空公司与高先生并未直接发生法律关系。货运代理公司也称,其是高先生委托的印度当地代理公司在中国的代理人,按照印度当地代理公司的委托,代替其接收货物并送货,其只对印度当地的代理公司负责。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