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称,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国家质检总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自愿申请使用条形码的企业,可按下列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一)加入费。对申请使用十三位数字标准码的企业一次性收取加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000元。
(二)胶片制作费。有关单位对委托制作条形码胶片的企业收取胶片制作费,收费标准为每张40元。
(三)系统维护费。对申请使用条形码的企业按年收取条形码系统维护费,收费标准为进出口公司每年2000元,集团公司每年1500元,单个企业每年1000元。
(四)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按上述规定收费外,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通知还指出,取消商标查询费和统一代码服务费。
取消通达商标服务中心为境内、外单位和个人办理商标查询时收取的商标查询费。有关单位不得要求商标申请人到指定机构进行商标查询并收费。
取消中标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统一代码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