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S205数码相机一直是富士相机中销量比较好的一款产品,由于其价格比较低,而且有较好的色彩表现力,上市以来获得了不少消费者的喜爱。但是,进入6月份后,关于富士这款相机的问题在各大论坛和投诉中反映越来越集中。“海风摄影”是中关村在线富士S205相机论坛的版主,也是一位有很长时间摄影经验的影友。2009年12月他买了富士的这款相机。“当时没有发现什么异常现象。后来有网友给我发来了照片,让我看看照片上面非常暗的部位为什么会出现像雪花状的白点,我打开照片以后没有办法解答,毕竟我对数码知识了解得也不够专业。而后论坛里又大量出现了相关话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也做了试拍,当时拍摄温度大约是32度左右,回家看照片时同样出现雪花问题。后期有网友咨询了富士公司的售后服务部门,回答是操作的问题。”“海风摄影”和几位网友当场拍摄了几张照片,记者看到,在照片的暗部有密密麻麻的类似头皮屑的亮点。网友“老糊涂2”展示了自己在2010年6月21日晚间拍摄的月亮照片,记者看到,这张照片上在月亮的周围也出现了很多亮点,他们戏称为“星月同辉”。
几位消费者认为,相机出现噪点他们可以理解,尤其是在高感光度和长时间曝光情况下,但是这张月亮的照片使用的快门是1/40秒,光圈为F/5.2,而且感光度调到最低的ISO100,这种拍摄条件下出现如此多的噪点就很难理解。
目前,“海风摄影”在论坛中征集到的出现雪花情况的富士机主已经超过了百位。
富士两次答复有搪塞消费者嫌疑
记者致电富士公司上海总部外事部要求采访,对方给记者发来一份“媒体采访征询表”,记者根据要求填写以后请富士尽快给出答复,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没有收到富士对相关问题的回复。
不过,针对该款相机出现的严重噪点问题,富士曾经先后在6月24日和7月1日发布了两次“致富士S205EXR数码相机用户”的公告。
公告称,富士数码相机技术规格所设定的使用条件为:温度0摄氏度至40摄氏度、湿度85%或以下(无冷凝)。若超出此环境范围,拍摄的照片容易产生斑点,这是图像传感器CCD的正常特性所致,并非相机故障。在超出上述条件的高温、高湿条件下使用,或是长时间不关机使用,都可能使得CCD变热从而影响CCD和其他电子元件的性能,产生白、红或绿的“热像素”噪点。此外,长时间曝光,除了容易使CCD变热增加噪点外,还会因为无法处理较慢的快门速度所带来的巨大工作量,致使一些特定的像素失去控制而形成比较多的噪点。
富士在答复中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在夏季等高温环境下使用时一定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在拍摄过程的间隙可适当关机,减少长时间开机拍摄导致的温度升高;如相机不得不晒在太阳下时,请用一块有色而且避沙的毛巾或裱有锡箔的遮挡工具来避光;在室内,请不要把相机放在取暖器或其他高温或潮湿的地方。此外,强磁场环境也会增加照片的噪点,应避免在高压线、变电站等附近使用。”
消费者认为,富士明显是在搪塞用户。“海风摄影”对富士的回复表示质疑:“长期不关机影响它的性能,关于这一点,在富士相机的说明书里我也没有看到这个长时间是多长,1分钟、5分钟、10分钟算不算长?再说长时间曝光,相机规定最长曝光时间是多少,最短的曝光是多少?是指1秒、10秒,还是20秒?另外,温度要求在0到40摄氏度之间,我们在拍摄时大部分是20多度,为什么照片上还会有雪花?”
标准缺失 数码相机消费者维权难
从2006年的柯达LS433相机维权事件开始,数码相机消费者维权一直很艰难,而造成维权难的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数码相机标准缺失。
由于我国数码相机制造企业在核心技术上的缺失,我国数码相机市场一直是日、韩系品牌占据着主导地位。目前市场上的数码相机厂商以日系企业为主,他们使用本企业的产品标准来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检测,虽然在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员会发布了国家行业标准JB/T10362-2002《数码照相机》,但因贯彻和推行不利,并未在数码相机行业中予以执行。
不过这种状况可能有所改变。据中国电子商会副秘书长陆刃波表示,讨论了长达四年之久的数码相机标准,将要浮出水面。对数码相机品质的争执将有一个统一的、强制性的质量标准,这对于制造企业和消费者来讲有一个公平的平台。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表示,目前数码相机的相关标准已到最后的讨论阶段,在此之前已和业内众多知名数码相机厂商达成一致,国家强制性标准出台指日可待。
没有标准也可维权
尽管标准缺失给数码相机的维权造成了一定困难,但是消费者仍然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维权。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武高汉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管有标准没标准,一款产品的基本使用价值不能实现,还说这个产品合格,这就有问题。富士公司出具的声明可视为“明示免责条款”,关键在于这是事前明示还是事后明示,如果是事前明示就没有问题,如果是事后明示,那么企业涉嫌规避了自己应当负的责任,涉嫌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把全部的科学的、准确的情况事先告诉消费者,帮助消费者做决策,仅此一条,经营者就应当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邱宝昌认为,即使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都没有,企业的明示也是标准。我国的《标准化法》规定有国家标准、推荐标准、行业标准等,而厂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也可视为标准。如果消费者按照使用说明书正常使用,达不到宣传的功能也是不符合标准的。针对富士S205事件,邱宝昌表示,作为一家大型跨国公司,首先是要有责任、有诚信对待这个问题,认清正常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是机器个案的问题,还是产品的缺陷问题。“如果在设计当中出现问题,或者是在制造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这种型号尽管符合了企业标准,但它还是有缺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