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分时度假”迷人眼,出境旅游成行难
沈阳美度旅游咨询公司邀请包括李某夫妇在内的很多夫妻参加讲座,先是播放世界旅游胜地的风光片,然后宣称该公司所代理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与全球2400多个度假村都有合作,只要支付7万元成为俱乐部会员,就可以由俱乐部协调置换到全球任何地方度假。李某夫妇欣然签约。2012年10月,李某夫妇决定预约赴美国旅游,但却无法办理签证,旅行计划随之破产。
经查实,“分时度假”只为消费者提供出国旅行的居住场所,未向消费者讲明机票、餐饮等费用自理,许多国家的签证也难以办理,公司卖给消费者的是长达20年的旅游产品,而该公司的执行能力则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
省消协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起投诉中消费者的财产权利因旅行不能实现而受到损害,依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本起投诉中经营者没有告知消费者需办理签证等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也违背了《消法》第19条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依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沈阳美度旅游咨询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应为无效。
据此,省消协认定经营者沈阳美度旅游咨询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也无法得到保障,违背了诚信经营的义务,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经调解,该公司为消费者李某夫妇全额退款。
“分时度假”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方式,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旅游便利和更多旅游选择,但在中国,“分时度假”的市场并不成熟,还存在缺乏规范、经营者执行能力缺乏的现象,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被一些经营者的“分时度假”表面宣传所迷惑,要认清本质,慎签合同,以免财产受损。
案例二:全国连锁美容卡,拿到深圳不能用
2012年初,消费者郑女士到大连市开发区“美美按摩院”做按摩时,经店员推荐办理了一款价值6000元可做60次并可在全国连锁店使用的按摩套餐卡。但到深圳准备做按摩时,郑女士才发觉“美美按摩院”根本不是全国连锁。
2012年4月,郑女士找到按摩院要求退卡,但按摩院表示,退卡属于违约行为,要扣除45%的违约金。郑女士对此很不满意,气愤之下投诉到了大连市开发区消协。
经调查,大连市开发区消协认定消费者郑女士所述情况属实。依据《消法》第8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9条经营者有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的义务,按摩院在郑女士办卡时捏造虚假情况,有违法定义务;依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24条,以预收款或者分期收款的形式提供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与约定不符,消费者要求终止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或者剩余款项,大连市开发区消协认定“美美按摩院”侵犯了郑女士的知情权,违背了诚信义务,应当退还剩余款项,经多次调解,按摩院把卡里剩余的5000余元如数退给了郑女士,并向其道歉。
案例三:邮政储蓄擅将存款变“保险”,消协维权找回5万元
2012年2月20日,鞍山市消费者张某将50万元存入邮政储蓄银行鞍山市铁西支行,要求办理的存款种类是3年之内可以随便支取。消费者后来拿着存单去储蓄所办理提前支取时却被告知50万元不是存款,而是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10年期的保险,若提前支取即办理退保,将损失5万余元。
经调查,鞍山市消费者协会认为邮政储蓄银行鞍山市铁西支行未经消费者同意,私自将张某的存款变成保险,事实清楚。
依据《消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鞍山市消费者协会认为邮政储蓄银行鞍山市铁西支行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和知情权,违背了诚信经营的义务,应予以退保,最终保费全部退还,消费者张某的权益得以维护。
案例四:整容变毁容,丹东第一医院赔3万
刘女士于2012年9月17日到丹东市第一医院做眼部粉瘤割除手术,手术费300余元。拆线后发现眼部伤口变形,导致眼皮严重下垂,极大破坏了刘女士的脸部美观。院方同意给刘女士重新修补,但刘女士对院方医术失去信心并不愿意再承受二次痛苦,要求赔偿。
经查实,丹东市第一医院由于自身过错,在实行眼部粉瘤割除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给消费者刘女士带来损害,侵权行为成立。
依据《消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依据《消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刘女士因手术而带来眼皮严重下垂的后果,人身权受到了损害,丹东市第一医院作为经营者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据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省消协认定,丹东市第一医院作为责任方,应对自身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术后造成的实际后果,经多次调解,丹东市第一医院赔偿刘女士3万元,并承担刘女士修复的医疗费。
案例五:家具店老板失踪,商场负责赔偿
抚顺市6位消费者先后在抚顺市乐居家具商场宜阁整体家居店定做衣柜、床、酒柜等家具,并交付了定金和全部货款共计12000余元。但到收货时才发现部分家具尺寸不对,多数家具缺少配件,难以组装成整体家具。消费者找到乐居家具商场宜阁整体家居店,发现经销商不知去向,而且电话也已经停机,消费者找到乐居家具商场协商此事,却被拒绝。
经查实,消费者所购买家具不符合约定,使用价值难以达到,宜阁整体家居店的经营者也已失踪,乐居家具商场千方百计推脱,拒绝解决此事。
抚顺市新抚区消协认为,依据《消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依据《消法》第38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家具店老板失踪,不能免除乐居家具商场作为柜台的出租者的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家具商场应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赔偿,最终,乐居家具商场赔偿消费者8080元。
案例六:新购轿车自燃,省市消协合力维权
本溪市消费者周先生于2011年5月24日在惠华辽宁(本溪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131,7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一汽大众速腾轿车。半年后,该车在自家院内停放发生自燃,车主发现后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并拨打119报警,待警方到达现场时,车辆已被烧的面目全非。
本溪市溪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对汽车燃烧情况进行了现场勘查,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着火点位于发动机缸体左侧电瓶附近并排除了人为因素。经销商也对汽车燃烧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出具了《现场勘查报告》,报告排除了汽车自身原因导致着火的可能性,意欲免责。
周先生对此报告不予认可,投诉到本溪市消协。本溪市消协受理后,咨询相关专家和消协律师团,上报省消协并联名致函该汽车生产商和经销商,要求五个工作日内到辽宁省消协进行调解。2012年5月25日,省、市两级消协在省消协召开调解会议,听取了双方各自的意见并明确各自责任,生产商和经销商当即表示一定慎重处理该事件。
2012年7月2日省消协和本溪市消协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的“缺陷”认定该轿车为缺陷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认定汽车的经销商或者生产商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4条的“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认定应由汽车的生产商承担举证责任。经再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该公司一次性赔付周先生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七:订完婚宴酒店关门,群体投诉获赔偿
2012年初,锦州市千红酒店收取了19对新人婚宴预定金后,酒店无故关门,酒店负责人也踪迹难寻。
经核实,共有19对新人在该酒店预订了婚宴,但只有部分消费者拿到退款。消费者因酒店关门受有婚宴损失,还需要承担因违反和婚庆公司、车队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重新选定酒店也费时耗财。
消费者协会认为,依据《消法》第7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权,依据《合同法》,酒店与消费者已达成一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合同,酒店私自关门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因酒店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对第三方的合同也无法正常履行,也应予以赔偿;依据《合同法》第115条,经营方违约,定金应双倍返还。最终,经锦州市消协与凌河区消协调解,除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10对新人外,千红酒店为其他9对新人共支付3.11万元赔偿金。
消协提醒广大婚庆行业的经营者,在承接婚宴或婚庆事项之后,一旦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应提前通知消费者,让双方损失降到最低,在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损失的同时,避免给自己带来麻烦。
案例八:预售合同违规,24户获赔20万
铁岭市银州区消费者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期房,位于铁岭新城区新弘国际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该商品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85.48平方米,但到了入户领房时,在新弘国际城交房结算单上却写明实测面积90.26平方米,开发商认为应补缴面积4.7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388元计算,补缴房款为16195元。对此,消费者王某认为面积差过大,不能接受,并与开发商理论,开发商表示必须补足房款,否则不给钥匙。双方协商未果。最后,消费者无奈补足了房款16195元领了房钥匙。
2012年6月,消费者王某来到铁岭市消协投诉。经调查,铁岭市消协发现该小区相同情况共24户,消费者的购房合同是开发商自行制定的,为非法的格式合同,经再次测量,商品房实际面积比预售合同面积多出2.31平方米,而不是4.78平方米。
依据《消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4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没有约定的,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消费者王某购买的房子的3%绝对值为2.7平方米,商品房实际面积比预售合同面积多出2.31平方米,应按合同约定价格据实结算,开发商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消费者王某只需支付7826元,而非16195元,多余房款应予退回,这样,该小区的24户消费者共返回多余房款200856元。
案例九:会馆停业卡内余额有限返,消协维权50多人退款百万
鞍山市铁东区大德会馆因经营不善自行停业,在此办理储值卡的消费者就不能继续使用,而对消费卡内余额,大德会馆只同意有条件予以退还,涉及金额约100万元左右。
经查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大德会馆虽然自行停业,但其上级公司大德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常运营。
依据《消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起投诉中大德会馆的行为致使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面临风险,有义务将这种风险解除,依据《消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大德会馆自行停业的行为未能及时告知全部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依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24条,以预收款或者分期收款的形式提供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与约定不符的,消费者要求终止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或者剩余款项。鞍山市铁东区消协认为大德房产开发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调解,50余名消费者的储值卡费用全部得到退还,一次集体诉求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十:树苗投诉跨省调解,护农保耕消协维权
2012年3月8日,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张把屯村村民关某向经营者江西省宜黄县兴华种业发展有限公司订购一批美国竹柳树苗,共4.5万元。3月28日收到树苗时,关某发现数量及规格不符合约定,后经过栽种出现大面积死苗的现象,经多次与宜黄县兴华种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商未果,消费者向葫芦岛市消委会致信投诉请求维权。
按照区域管辖的原则,葫芦岛市消委会将投诉分拨到连山区消委会。连山区消委会查验现场,了解实际情况,查实了树苗大量死亡的现象。
依据《消法》第54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葫芦岛市连山区消委会认为本起投诉中王某的情况符合该规定,可以参照《消法》执行,依据《消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王某的树苗大量死亡,财产受到损失应予以保护。
葫芦岛市连山区消委会与江西省宜黄县消协反复沟通,通过其与宜黄县兴华种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树苗成活率等问题积极协商,最后经营者承认自己的过错,赔偿消费者损失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