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情形直接“拉黑”
《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五种情形会进入黑名单,分别是: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产品注册证书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一定时期限制申报行政许可的;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法广告,情节严重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依法需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事项。
另外,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应纳入黑名单公布。
明年起定期“张榜”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按照省局统一制作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格式自作出行政处罚20个工作日内,将应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等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对外公布,供公众查询。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同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公布。省局自办案件黑名单由办案部门认定并统一挂网公布。
还将建立逐级公布的原则,也就是说县级部门公布的名单上报到市和省里后还将再一次公布,扩大了黑名单的公布范围。公布期限为2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按照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涉及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申报许可或被聘用到法律禁止岗位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不受理其申请。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