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卫生巾利润高,仿冒品已形成产业链条
南昌警方发现的假货,让很多网友第一次知道卫生巾也有人造假。实际上,卫生巾作为一种刚需产品,早就被造假分子盯上了,最近几年大案频发:
2012年,多地警方联合行动,查获假冒品牌卫生巾成品1600余万片,半成品100余万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1人;2013年,多省警方联合破获了一起涉案金额达1.5亿元的假冒卫生巾产销大案;2014年,又有一起案值3600万元的大案被破获,小的案件更是不胜枚举……
此次南昌警方查获的假冒品牌卫生巾 图片来源:南昌新闻网
仿冒卫生巾泛滥,是因为利润巨大。以此次南昌的仿冒卫生巾为例,犯罪嫌疑人交代,制假的成本1包2-3元左右,对下级经销商的批发价是一包4-5元,而外面的零售价格则是9-10元。很多小的生产商因为自己的品牌没有销路,为了赚钱,也走上了山寨名牌的道路。
结果,仿冒卫生巾产业很快就颇具规模。2011年,全国已经形成了几个知名的卫生巾高仿加工地,而且产销一条龙。在2013年的假冒卫生巾大案中,不同地区的犯罪分子还有了明确的分工——浙江、福建等地生产包材,福建、安徽、河北等地生产半成品和成品,通过泉州的运输网络,各类假冒品牌卫生巾被运往山东、安徽、广东等地销售。
无论是教消费者鉴别假货,还是呼吁严打,都很难改变假货泛滥的现实
不少媒体在报道这起仿冒卫生巾大案的同时,还会在文末附上贴心的提示——如何鉴别真假卫生巾,不厌其烦地从视觉、嗅觉、触觉、质地等角度教导网友分辨真假。
然而,这些鉴别方法可能让人失望。2011年,曾有媒体报道过山东临沂生产的高仿品牌卫生巾,这些高仿品和真品在外观上极为相似,记者在街头临时邀请25名消费者测试,绝大部分人无法从外观上分辨哪个是正品。如果制假售假者用的材料再好一些,即使消费者能摸能闻,也很可能无法分辨真伪。
现在的很多假货和真品在外观上很难分辨 图片来源:网络
除了教导大家鉴别假货,还有媒体认为,乱世应用重典,专项严打该多来几次。然而,论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研究》的作者华南理工大学博士蔡若夫认为,在从政策看,自1978年以来,我国在打假领域一直奉行的是严打政策,虽然抢险式、运动式的严打行动常有,制假售假却屡禁不绝。在有的年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案件数还急剧上升(2012年,全国审判机关受理的相关案件数量为0.74万,比2011年上升了214.36%),这说明严打并不能对违法分子产生多大的震慑力。
此外,这些假冒卫生巾主要销往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这些地区处在监管盲区。曾有卫生巾经销商表示,他在卖正规产品时,经常有下家问他,能不能搞到一些低价的正品,在圈内人看来,这便是“求假货”的意思。这些下家有需求,自然就会有供给,严打也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供求关系。
刑法对假冒伪劣商品“厉而不严”,制假售假者敢铤而走险
在我国,仿冒名牌卫生巾并进行销售,可能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罪,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卫生巾属于一次性卫生用品,应符合国家《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还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该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和没收财产。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我国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打击,不可谓不严厉。
不过,这种严厉只体现在最高刑上,一般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却很容易“逃过”刑罚,这是因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不严密,法网有漏洞。
在我国的侵犯商标权犯罪有三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三种罪均有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造假者常常不开具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缺少证据,确定数额就比较困难。无法确定金额,只能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制售冒牌产品,行政处罚了之。这意味着,即使制假售假者被抓,只要当时手中的假货不多,就很难被判定为犯罪,这无疑是在变相激励制假售假者铤而走险。
相比之下,美国构成侵犯商标类犯罪的“门槛”远低于我国。美国刑法对商标类犯罪没有数额标准的要求,一般只要存在主观故意和侵权事实,就可以构成犯罪——《美国法典》第18编第2320条规定:“明知某商品或者服务使用了伪造的商标或者与伪造的商标有联系,而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服务,构成犯罪……”
如果中国不能像美国一样,对所有侵犯商标类犯罪降低门槛,至少应该考虑对卫生巾等特殊商品降低入刑门槛。毕竟,卫生巾的质量安全和女性健康关系密切。世卫组织的调查显示,全球约80%的妇女患有不同程度的妇科疾病,其中50%的患者使用过不洁的卫生用品。
对事关公共健康的重要商品,降低入罪门槛,也并非没有先例。2014年,为了打击制售假药,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设入罪门槛。如果卫生巾也能享受药品的“待遇”,对制售假卫生巾的犯罪分子来说,无疑会有巨大的震慑作用。
生产、销售假药不设入罪门槛,对违法犯罪分子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对付经济犯罪,更要靠“经济手段”
无论是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都是经济犯罪,所受刑罚包括自由刑(剥夺人身自由)和罚金刑。罚金刑所适用的主要对象是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以及其他贪利型犯罪。因为这类犯罪往往需要一定的经济后盾作为资本,对上述犯罪人予以金钱剥夺,在客观上可以消除或限制其继续犯罪的条件,也可以防止“坐牢一阵子,享受一辈子”的情况出现,警示潜在犯罪者。
因此, 各国在惩治经济犯罪时,都非常重视罚金刑的使用。1984年,美国《商标假冒条例》规定,仿冒商标,可处25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的徒刑,或两者并处;如果具有上述行为者是公司或法人,则处1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如果是个人屡犯,可处1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10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并处;如果是公司或法人屡犯,可处5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在1994年的相关法案中,美国又提高了侵犯商标犯罪的罚金数目。
目前,国内侵犯商标类犯罪的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罚金;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罚金多为销售金额的50%以上,2倍以下。然而,如前文所述,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数额,由于缺少证据,很难确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以销售金额也是面临类似的窘境(很多情况下,销售行为并没有发生)。这就给了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很可能出现从轻处罚嫌犯的情况。
有学者认为,目前的罚金刑应解决两大问题:1、罚金计算基准准确可行;2、突出罚金刑的惩罚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例,罚金不应再使用“50%以上,2倍以下”的低额度,应提升为“2倍以上,5倍以下”。如此,才能切实提高产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成本,让罚金刑真正发挥作用。
假冒卫生巾大案频发,是中国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一个表现。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时间和策略,高呼严打恐怕没什么用。